新快报讯 记者 杨金霞 报道 无论住宅还是商业项目,房价通常都是越卖越高。下订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能以认购合同约定的价格买到物业呢?
去年8月份,投资者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购买一间21平方米的商铺,单价为29000元。签约当天,李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作为认购费,签订认购书20天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认购书签订后,开发商要求提高单价至33000元,李先生不同意,要求按照认购书约定的单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认购书签订后,李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开发商在通知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提出更高的购房价格,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但是,认购书是为将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预约以强制履行本约的效力,因此驳回李先生按原价购买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提醒,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其目的在于签订本约合同,要求按照预约合同强制签订本约合同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购房者的损失如何获得赔偿呢?程律师说,出卖人拒绝按照认购书约定的购房条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定金还不足以弥补购房者的损失,还可以追究出卖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法院判令出卖人赔偿购房者因未能签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在合同订立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房价差额范围,按照广州市的司法实践,商业用房一般控制在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