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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813 【实施日期】 1998081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 第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 重要经济目标,根据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制度,鼓励、支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县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由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按照国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 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有关部门应当 第十六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 防空地下室应预留通信线路管孔和设备放置的位置。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定期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当地人 第十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制定本省人民防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应按《人民 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费用,必须用于人民防空 第二十二条 挤占、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违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