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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业主反映真实情况不构成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16/9/2 0:00:00

业主反映真实情况不构成名誉侵权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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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专家律师周滨提醒:

    《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以诽谤或侮辱的方法,捏造、散布、虚构事实,侮辱贬低他人的名誉、人格。如果业主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未作虚构或夸大的转述,不存在诽谤的行为,未使用任何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则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

[案例]

原告:中山市rt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唐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htr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2016年2月21日,被告在htr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微信群里发布不实言论,说有人“在小区门口被抢了,去查监控,监控是坏的……”并说到“安保工作严重失职。就在其管辖范围内,就在其眼皮底下,仍能发生这种事情,而且装的监控还是长期损坏的……”。作为htr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被告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经核实,以讹传讹,向htr花园小区业主宣传虚假错误消息,并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名誉及其他经济损失。在原告多次口头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在火炬开发区htr业主微信群里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经济损失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QQ业主群聊天记录截图2张。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证据是QQ聊天记录截屏,这个截屏是不完整的,安保工作严重失职……这段话不是被告讲的,这是别人复制了被告的话再自行添加了一些内容,导致原告误以为是被告讲的;2、被告所讲的门口不明确;3、监控区域不明,也看不出好坏;4、监控是坏的,这句话不是被告讲的,是艳姐讲的;5、安保工作严重失职……讲的是明城物业,不是原告,无论被告陈述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与本案无关;6、被告发QQ信息的行为明显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来看,都和被告无关。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QQ业主群聊天记录截图3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htr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6年2月20日,被告在该小区业主组建的700多人的QQ群(QQ号:47×××79)中发言称“大家晚上出门小心,刚才别墅区的艳姐和她女儿在门口被抢了,艳姐去查监控监控是坏的。”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番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高秋艳系前述QQ聊天记录中的“艳姐”为由,申请高秋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高秋艳系htr花园小区的业主。高秋艳当庭陈述:2016年2月20日下午下班后,我在家做饭,我女儿从家外出买菜,在小区外围被抢了钱和手机。我女儿借他人电话告诉我后,我马上赶过去,也报了警。警察过来后,我女儿随他们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并作笔录。我就回家继续做饭,等了许久,女儿不回,我打电话问她,女儿说,在派出所看监控,只能看到罪犯逃跑的背景,没有罪犯的其他信息,但警察说大概在1000米开外还有一个监控,可那边的监控坏了,调取不了。我让我女儿赶紧作完笔录回来,我很生气,立即打电话给本案被告唐某某 ,因为她是业委会的,当时选举我还投了她一票,我质问她,你们业委会到底在搞什么,小区不仅脏乱差,现在连我们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了,监控又是坏的,我把她骂了一顿。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我找了物业公司的史主任,问他为何监控是坏的,他就问了我情况,并让我查看监控记录,监控室有很多显示器,有三个是黑屏的,我不知道是坏了还是怎样,我只看到两段视频,一个是罪犯逃跑的背影,一个是我女儿借人手机给我打电话,没有中间的抢劫过程,包括逼迫我女儿拿钱抢手机的过程没有。但是从事发地点到我女儿借手机的地点大概有1000米,为何那么长一段路就只有2个监控,2段视频。

原、被告均确认证人的身份及其证言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而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以诽谤或侮辱的方法,捏造、散布、虚构事实,侮辱贬低他人的名誉、人格。本案中,被告系根据业主高秋艳对于其女儿被抢事件反映的情况在业主群中进行了简要转述,根据高秋艳在本案中的证言,高秋艳向被告反映的情况系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被告并未对高秋艳反映的事实作虚构或夸大的转述,不存在诽谤的行为,被告更未使用任何侮辱性的语言文字,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任何侵害行为,更无从谈及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本案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任一构成要件。原告仅凭被告的前述语言,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甚为不妥,属于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本院对此予以批评。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rt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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