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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法官提醒:当心高利贷借款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出现
发布时间:2015/1/16 0:00:00

法官提醒:当心高利贷借款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出现 

2014年11月28日16:12    来源:人民网-河南分网    

近日,焦作山阳区法院发布提醒:当前,高利贷以一种新的形式即房屋买卖合同出现,应引起足够重视,谨防上当受骗。

山阳区法院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量进一步扩大,而银行贷款难等问题,为民间融资或民间借贷提供了巨大市场,也为高利贷牟取暴利提供了有利时机。为规避法律,当前,高利贷以一种新的形式即房屋买卖合同出现,这些案件既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同时,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应引起高度重视。以山阳区法院为例,2012年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216起,其中该类案件2起,约占0.9%;2013年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89起,其中该类案件3起,占3.3%。

经分析,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借款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目的在于担保高利贷本息,而不是出售房屋所有权。因法律禁止抵押约定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使担保合法化,高利贷双方选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是双方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真实的法律关系。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要件非常完备,均系双方真实签名,形式上完全合法。而对高利贷放贷人可能存在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借款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三是产权交易多由放贷人直接操纵。贷款人往往在放高利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要求借款人交出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或之后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掌握主动权。

该类案件,表面证据显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深入查明案件事实轻易做出裁判,就会使得民间高利借贷行为形式合法化,不利于保护借款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避免将高利贷借款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高额定金。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或者即使分期支付,也会明确约定具体时间和数额,如果只是笼统的约定了高额定金,显然不符合社会交易习惯。二是要看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采用去中介公司挂牌,以市场价出卖房屋,而没有必要签订损害自身利益的协议。三是看是否有实际还款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支付房款,一方交付房屋即可,无需还款。高利贷借款的显著特征则是定期还款,并且支付高额利息。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借款一方有实际还款行为,则说明出卖房屋并非借款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四是看约定房屋过户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房在支付购房款以后,除特殊原因和约定,是希望卖方立即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若双方约定房屋过户的期限长,则就要考虑是否是高利贷借款行为。(山阳区法院 廉玉光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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