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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购买住房签订阴阳合同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4/2/8 0:00:00

购买住房签订阴阳合同惹官司
2012年12月24日 10:59 | 新闻编辑:赵贺 | 来源:百度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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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8日,原告王先生、刘女士与被告张先生、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原告以72万元的价格购买二被告所有的住房一套。  

   2010年12月16日,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又按要求填写了由房产交易中心制作的填充式《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价款为60万元。前后两份合同在房价 款额、交房时间、交易税费承担等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而原、被告实际履行的是第一份合同。2011年1月17日,二原告付清全部房款。2011年3月 29日,二被告将房屋交付。后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第二份合同的约定,遂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2012年7月9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叫做阳合同,该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而是用于应付备案、报批等监控措施而不准备履行的合同;对内的叫做阴合同,该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实践 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对履行哪个合同发生争议甚至合同无效的重大风险。 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故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为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属备案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买卖价款 及房屋交付等合同主要条款与双方已实际履行的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合同相矛盾,应认定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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