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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程磊、周滨律师在《现代物业》2013年第4期发表文章
发布时间:2013/4/25 0:00:00

程磊、周滨律师在《现代物业》2013年第4期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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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技类一级期刊《现代物业》2013年第4期刊登了程磊、周滨律师撰写的文章《业主未签前期合同可否拒交服务费?》。文中的业主认为,其不认可前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因此,拒绝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也不愿意交纳服务费用。业主的意见是否合法?

    程磊律师认为: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普通的所有权,其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方面内容,而不是单个业主的绝对支配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管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以团体意思决议,而不能以单个所有权人的个体意思为准。每个所有权人之间,不再是简单的财产共有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协助、相互制约之共同生活关系。因此被告作为单个的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更何况物业服务对业提供的是公共、整体服务,被告实际享受到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故被告关于其物业自行管理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的具体内容见《现代物业》2013年第4期“举案说法”栏目,或者登陆http://www.xdwy2001.com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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