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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物业明细账 要张榜公示
发布时间:2012/12/31 0:00:00

物业明细账 要张榜公示

2012年12月28日17:35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

  本报讯(记者 王巍)未在规定区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收支账目明细、物业收费标准及明细,进而被业主诉至法院。一中院今天上午通报,终审判决物业在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上述收费内容。

  2009年9月10日,52岁的姜先生取得了西城区四平园8号楼底商某商铺的所有权。姜先生此后起诉称,金梦园物业公司从2000年至今为四平园8号楼底商物业管理企业。他虽然从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但还是依据法院判决交了物业费。现要求金梦园物业公司在底商门前处公示2009年9月10日至2012年6月19日物业收支账目明细、物业收费标准及明细;并要求金梦园物业公司公开物业服务标准及明细。

  金梦园物业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了上述信息。为证明已向姜先生等业主公示了物业服务标准,金梦园物业向法院提交了空白的以及与其他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姜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他称自己从没见到此合同,且空白合同不能显示合同签订主体,物业公司与其他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与他无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姜先生与金梦园公司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姜先生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享有监督权,要求其公示物业费收支账目明细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金梦园物业公司主张其已公示了2011年度的物业费收支账目明细,但该公司仅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公示栏公示,并未在该小区底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一审判决金梦园物业公司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2009年9月10日至2012年6月19日的物业费收支账目明细、物业收费标准及明细。金梦园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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