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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众商铺业主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补交面积差价
发布时间:2012/5/24 0:00:00

众商铺业主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补交面积差价

2012年05月24日17:04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www.chengleilawyer.com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何裕华

  最近,海珠区南华西大厦多了一群“困惑的业主”:他们于1999年前后购入该大厦的商铺,是“河南”首批物业投资者,然而,惨淡经营数月后多已关门大吉;雪上加霜的是,今年初他们被告上法庭,才知自己还欠开发商数平方米的铺面差价。

  在现行的法律条文前,业主们无一例外地败诉,他们有满腔的委屈与疑问。“我们需要有关部门正面回复,也向准业主提个醒,置业投资前要看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和房产证。”业主李先生说。

  法院传票突如其来

  “今年春节前后,我收到海珠区法院的传票,说我还差开发商近10万元。”1999年购入南华西大厦一间路边铺的李先生说,“我不明白,当时买的铺标明是28.6平方米,房产证上竟然写的是31.6平方米,这莫名其妙的超过10%的误差率,让我在13年后被告上法庭!”

  收到传票后,李先生展开繁复的举证收集工作。“我到规划局核查规划图纸,发现南华西大厦的规划图纸、买卖契约图纸与房产证的分户图居然各不相同。”他向记者出示广州市规划局海珠分局的有关复函。根据复函,南华西大厦为30层商业住宅楼,通过规划验收后,该分局没有批准上述工程使用功能调整;对于首层涉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该分局已按相关条例致函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查处。

  “借上个月的城建专题信访活动,我去市房管局信访。虽然我凌晨就去排队,但在我向工作人员说清信访内容后,却被告知当天信访号已满,他们说帮我递材料给局长。信访回复是60天,我向法庭申请延判,但法院认定‘房产证合法’、‘以房产证为主’,裁定我们要补钱。”李先生说。

  购物城内几无人烟

  据了解,该大厦业主现在需要补足的金额,均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计算,按道理应很“着数”。“真是有苦自己知啦。”首层31铺的业主文哥说,上世纪90年代末,南华西大厦崛起,称得上是“河南”第一商厦,开发商宣称要在其中打造的“至叻购物城”更是引领“宝岗大道商业街”的重头戏。

  “当时的广告宣传说,这个项目是由南华西企业打造的,我想南华西企业是做服装为主的,又是广州市第一批上市公司,觉得很有信心。于是,排队抢了个靠手扶电梯的首层铺,付了五六成首期,再分期月供。”文哥说,“怎知开业后却‘拍晒乌蝇’,不到三个月,除了门面向外街的铺位,其余都因维持不住而陆续关门。”

  5月19日午后,记者来到位于宝岗大道的南华西大厦。在杂乱的招牌中,仍能看到“至叻购物城”几个陈旧的黄色小字。但在购物城内,除了一间面向门口的银行外,几无人烟。

  业主们有很多疑问

  业主顺姐说:“我买的铺是6.8平方米,现在说是7.87平方米,我没有应诉,南宝公司就给我打了个八折。”记者看到,顺姐出示的粉红色收据写有“增补房款(已打八折)”的字样,合共12599元。

  “我应诉了,我在法庭上态度很强硬,开发商在休庭时提出给我打折,我说要七折,最后以8.5折成交。”为了避免因“磨下去”而“让自己精神崩溃”,业主周小姐也缴交了一万多元。

  另一名业主李女士则表示,在应诉过程中,她也有很多疑问。“我的铺位面积误差率高达30%,我提出有关部门是如何测量关闭的铺位的,被告知‘现在科学很发达,用激光测量"。

  李先生从工商部门得悉南华西大厦的开发商广州市南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月24日被吊销牌照,“所有败诉乖乖交款的业主都只收到一张收据,上面盖着‘广州市南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个被吊销牌照的企业,其财务章怎么还有效?以后会不会不承认这次缴款,又要我们再交一次”?

  多名业主向记者表示,他们自知在“以房产证为主”的现行法律下,最终还是要缴交差额款项。然而,他们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南宝公司存在“商业欺诈、合同欺诈和强买强卖”,“规划图纸与建成图纸根本不一样,多了那么多违建面积,为何房管局按违建图纸发出房产证”?业主们希望广州市房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监督管理部门能给他们一个解释。他们同时提醒准业主,要留意买卖契约和房产证上的面积差额,“不要以为多写几平方米,你就赚了”。

  面对业主的众多质疑,南宝公司的戴先生表示,一切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业主有任何疑问均可在法庭上提出。有关业主就南宝公司的财务章是否有效的质疑,戴先生反问:“跟这次追讨有什么关系?”

  律师说法

  可举证撤销房产证

  记者在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时,几乎都是得到“以房产证上面积计算”的答复。不过,对于高误差率,业主全额缴差额金则非必然。

  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绍华告诉记者,按目前最高司法解释,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同时,若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南华西大厦商铺业主均于1999年前后购入铺位,当时的买卖合同在最后的结算说明条款中写明,误差超出的面积由业主补足,此为优先于司法解释的约定情况。对此,业主们称,“当时的合同是广州市房管局出具的官方模板,不约定也得‘被约定’。”

  赵绍华同时表示,若业主认为房产证不合法,可举证,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否则,法院只能以现有的房产证为执行相关法律程序的合法依据。

  何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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