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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签阴阳合同难追讨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2/2/3 0:00:00

签阴阳合同难追讨违约金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8月05日
  律师支招

  去年4月,刘波以230万元买下了天河区某路段的1011号商铺。为了避税,刘波与业主王鹏先后签下了两份买卖合同。在双方先行签约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王鹏以230万元将商铺卖给刘波,如果王鹏违约,就要按购房款总额的5%赔偿给刘波。协议书签下后,刘波交了1万元的定金并拿到了王鹏出具的收条。随后,王、刘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这个格式合同只标注了商铺总价是180万元,没有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后来,眼看商铺价格猛涨,王鹏反悔了,又以235万元的价格将商铺卖给了另一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交了定金还买不到铺的刘波将王鹏告上法院,要求王鹏赔偿房价款230万元的5%即11.5万元作为违约金。但王鹏却称双方应以后期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准,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因此不应向刘波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表示,由于阴阳合同效力存在天生的瑕疵,让不诚信的当事人有可乘之机,当房价上涨或下跌时,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阴阳合同效力上的漏洞,给另一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买商铺时一定要尽量避免同一套商铺签订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如果已经就同一商铺签订了几份价款不同的购房合同,就应在最终反映购房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如果就涉案商铺签订了几份不同的买卖合同,且合同的条款发生冲突时,最终应以此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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