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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商铺“矮”了,业主有权退
发布时间:2012/2/3 0:00:00
商铺“矮”了,业主有权退
来源:新快报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www.chengleilawyer.com
日期:[2011-07-29]  版次:[C14]   版名:[商业地产?大赢家]   

  律师支招

  去年,胡先生花了133万元在白云区买了一间一手商铺,预售合同约定商铺的层高为4.2米,但收铺时,胡先生却发现自己买下来的商铺顶部布满了管线,其实际的空间高度只剩下了2.8米,而且商铺内还多了一个占地2.4平方米的柱子,使用空间大大缩水。胡先生要求开发商退铺,但开发商以楼层的平面设计图纸举证,认为自己已严格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没有变更设计,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预售合同并退还已交付的所有房款和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楼盘还没竣工验收,而预售合同已经约定了商铺具体的层高,开发商交付的商铺不符合预售合同的约定,而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出具相关施工图纸,也隐瞒了交付的商铺顶层将布满管线和将增加柱子的事实,已形成违约责任。所以判决解除胡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开发商需返还胡先生的购房款133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法律分析: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表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存在问题,购房者收楼时发现货不对板,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程磊还提醒市民购买一手商铺时,一定要先详细了解商铺的设计,要将开发商的所有承诺都写到预售合同里。同时还要约定如果开发商在交铺时未能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交铺标准,购房者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购房者不愿意解除合同,可以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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