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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广州住宅停车场收费议价规则征民意 过半数业主同意方可调价
发布时间:2019/5/20 0:00:00

广州住宅停车场收费议价规则征民意 过半数业主同意方可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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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2019年01月09日 07:45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为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正常价格秩序,昨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公告期为10个自然日。

  售楼时合同要明确收费制定依据

  为应对住宅区停车收费涨价乱象,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本规则所称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住宅停车场收费”)是指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业主提供停车场地、设施、秩序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住宅停车场是指住宅建筑区划内所有机动车停车位(含场地、泊位等)。停车场经营者是指依法以自有车位,或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提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发生的住宅停车场收费行为,适用本议价规则;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则除外。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中,住宅停车位适用本议价规则;经营者未按《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区分商业或住宅停车位的,统一适用本议价规则。此外,除建设单位及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以外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自行向他人提供车位使用的,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其中还规定,销售住宅时,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作出承诺。

  业委会可启动调整程序

  对于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住宅,征求意见稿明确,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也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停车场经营者应主动公示拟调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停车场经营者应将以上情况同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业主可依程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住宅停车场车位产权情况。

  前项公示期满后,停车收费标准由全体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停车场经营者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应当予以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公示期满后,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协商结果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未经协商不得擅自提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协商时间超过6个月,双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程序终止。双方可以共同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涉及权利义务纠纷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求意见稿强调,住宅停车场收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其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协商程序进行期间,停车收费按原标准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停车场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规定处理。

  未售住宅停车场

  销售住宅时,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作出承诺。

  已售住宅停车场

  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也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停车场经营者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调价。

  如何提意见?

  市民如有意见可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一、提交意见方式

  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805室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传真:020-83228810;电子邮箱:chennaihao@gz.gov.cn

  二、内容要求

  包括意见内容、意见人(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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